依本計畫申請須知之申請計畫應注意事項記載,其中申請階段第十點明訂「申請企業不得就其商業活動為任何形式之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使他人受誤導或混淆而認為申請企業之申請行為、補助計畫、計畫金額等節,足以表彰其企業之經營係受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推薦或肯定。」;又,上開申請須知為專案契約依據之一,廠商均應受拘束。為此,請廠商留意,就受補助計畫之執行,不得有攀附經濟部名義之商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