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優化計畫前言
為鼓勵具指標性廠商掌握關鍵技術/產品,以建構完整供應鏈體系,或引導業者建立整體系統解決方案供應者能量,以擴大整廠整案海外輸出,爭取國際商機,經濟部推動「產業升級創新平台輔導計畫」,並依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訂定「產業升級創新平台輔導計畫申請須知(創新優化計畫)」(以下簡稱本須知),以補助方式協助廠商開發關鍵設備、材料及零組件,提供跨領域系統整合,發展整體解決方案。
有關計畫申請及後續簽約管考等相關行政作業,依行政程序由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部),委託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以下簡稱聯輔基金會)成立之「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產創平台計畫專案辦公室」協助推動,並配合計畫申請及審查需要,將相關作業規定及應備資料彙編成冊,俾利業界參考運用。
一、 |
申請產業升級創新平台輔導計畫 (創新優化計畫)之產品須具備鏈結國際市場之潛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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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屬產品/技術開發者,其應具掌握關鍵技術/產品,以建構完整供應鏈體系;屬服務加值者,其服務內涵應具整體系統解決方案供應者能量,以擴大整廠整案海外輸出,爭取國際商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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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計畫內容應包含關鍵技術,可超越目前國內產業技術水準,並可帶動上中下游廠商發展,提升自主能力提升。或具備整體系統服務及商業營運模式(Total Solution) 、系統可行性驗證 、國內場域試煉規劃及導入(試營運)。 |
本計畫可由單一企業或多家企業聯合提出申請;或可由企業與法人機構共同提出申請。如為2家以上(含法人機構)之聯合提案,須由其中一家企業擔任主導單位提出申請(主導單位僅限企業)。申請資格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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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流程 |
公司配合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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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資格文件審查不符合者,依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第十二條退件,不予受理。
(註2):審議會議對計畫審查意見有疑義者,得擲回各該審查單位重議。
(註3):審查作業時程:自申請公司文件齊備之日起至(計畫核定)審查完竣通知申請公司之日止,不得逾4個月,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申請公司為計畫文件之補件、修改或補充陳述,視為文件尚未備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