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育成計畫前言
因應產業需求及政策發展方向,發展替代性的主流新興產業,鼓勵業者進行開發新興產品或服務,進而構築產業生態體系,經濟部推動「產業升級創新平台輔導計畫」, 並依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訂定「產業升級創新平台輔導計畫申請須知(新興育成計畫)」(以下簡稱本須知),以補助方式協助廠商自行或異業結合, 或運用學研前瞻科研成果,發展新興產業之產品或服務。
有關計畫申請及後續簽約管考等相關行政作業,依行政程序由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部),委託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以下簡稱聯輔基金會)成立之「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產創平台計畫專案辦公室」協助推動, 並配合計畫申請及審查需要,將相關作業規定及應備資料彙編成冊,俾利業界參考運用。
一、 |
申請產業升級創新平台輔導計畫(新興育成計畫)之產品或服務須能因應政策推動或產業發展方向,鼓勵企業開發新興產業先期之產品或服務,進一步構築產業生態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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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計畫內涵應具備技術或創新服務含量,可帶動先期產品與服務發展,並具新型態產業形成與市場先導示範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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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開發之新興產品或服務應包含國內(場域)試煉驗證取得能量,服務型應具服務商或場域之後續營運模式。 |
本計畫可由單一企業或多家企業聯合提出申請;或可由企業與法人機構共同提出申請。如為2家以上(含法人機構)之聯合提案,須由其中一家企業擔任主導單位提出申請(主導單位僅限企業)。申請資格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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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流程 |
公司配合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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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資格文件審查不符合者,依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第十二條退件,不予受理。
(註2):審議會議對計畫審查意見有疑義者,得擲回各該審查單位重議。
(註3):審查作業時程:自申請公司文件齊備之日起至(計畫核定)審查完竣通知申請公司之日止,不得逾4個月,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申請公司為計畫文件之補件、修改或補充陳述,視為文件尚未備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