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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高值計畫

計畫前言

產業高值計畫前言 

       為引導產業朝向高值化發展,鼓勵業者切入高端產品應用市場,以提升整體產業附加價值率,塑造我國高值化產品形象,經濟部推動「產業升級創新平台輔導計畫」,並依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訂定「產業升級創新平台輔導計畫申請須知(產業高值計畫)」(以下簡稱本須知),以補助方式協助廠商藉由高值化研發掌握價值鏈之關鍵技術,或開發創新的服務加值模式,切入高端產品應用市場,創造產品單價(毛利)或銷售量倍數成長之商品價值。

       有關計畫申請及後續簽約管考等相關行政作業,依行政程序由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部),委託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以下簡稱聯輔基金會)成立之「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產創平台計畫專案辦公室」協助推動,並配合計畫申請及審查需要,將相關作業規定及應備資料彙編成冊,俾利業界參考運用。

申請範圍

一、

申請產業升級創新平台輔導計畫 (產業高值計畫)之產品須具備切入高端市場之潛力。

二、

屬產品/技術開發者,其應具掌握產品關鍵技術及創新性,屬服務加值者,其服務內涵應具備科技含量及創新性。

三、

計畫內容應可創造高倍數成長之高單價(毛利)或銷售量產品,同時具備產業關聯效果,帶動產業價值鏈再翻身。

 

申請資格

      

本計畫可由單一企業或多家企業聯合提出申請;或可由企業與法人機構共同提出申請。如為2家以上(含法人機構)之聯合提案,須由其中一家企業擔任主導單位提出申請(主導單位僅限企業)。申請資格為:

  一、企業:
     (一) 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註1)
     (二) 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淨值(股東權益)為正值。(註2)
    (三) 不得為陸資投資企業(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布之最新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
   

註1:分公司屬總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不具獨立之法人格,不符申請資格。
註2:企業淨值之認定,以申請時最近一年度會計師財務簽證之查核報告書為準;若無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則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財務報表為準。企業於計畫申請當年度始登記成立者,得以企業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以及最近一期會計師期中查核/核閱報告或申請前一個月之自編財務報表代替。如企業淨值原為負數,但於計畫申請前因辦理增資,應檢附「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增資後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會計師簽證),期中財務報表已轉為正值,視同符合申請資格。

  二、法人:以「本部評鑑之財團法人」為限。
       
   

計畫流程

申請流程
 
公司配合事項
計畫申請的流程圖  
備妥資料並投件申請:
1. 備妥須知申請應備資料,送計畫專案辦公室收件。
2. 送件前可先依附件六資格文件自檢表自行查對,確認各項申請應備資料及計畫書內容符合規定。
資格初審:
1. 由專案辦公室進行資格文件及計畫內容性質之要件審查,如未符合規定者得通知廠商一定時間內予以補件,必要時,得准予展延補件期限,但總補件期限自廠商受通知日起不得逾1個月。
2. 逾期未補件者或公司申請資格經審查不符合者,不予受理。
初步審查(初審):
1. 召開專業審查會議:
  (1) 廠商應出席專業審查小組會議並進行簡報,並於會議上回復委員所提列問題。
  (2) 專業審查小組會議結果,將提報至每月專業審查會議進行決議推薦與否。
  (3) 審查會議之通知於向廠商申請時所指定之聯絡人發出時,即發生效力。
2. 財務審查:由財務單位查詢公司及負責人所有銀行存款帳戶之票據信用、存款實績及往來情形。
3. 經濟部及「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產創平台計畫專案辦公室」均得派員實地評核。
計畫核定審查(複審):
經計畫審查通過推薦之公司,應依排定時程向經濟部審議會進行簡報,由經濟部審議會審查核定。經濟部及「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產創平台計畫專案辦公室」均得派員實地評核。
簽約執行:
1. 依簽約通知函所定期間辦理簽約。
2. 執行管考:每半年交付工作報告、並進行技術及財務查證作業。
3. 結案作業:繳交全程計畫結案報告。

(註1):資格文件審查不符合者,依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第十二條退件,不予受理。 
(註2):審議會議對計畫審查意見有疑義者,得擲回各該審查單位重議。 
(註3):審查作業時程:自申請公司文件齊備之日起至(計畫核定)審查完竣通知申請公司之日止,不得逾4個月,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申請公司為計畫文件之補件、修改或補充陳述,視為文件尚未備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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