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高值計畫前言
為引導產業朝向高值化發展,鼓勵業者切入高端產品應用市場,以提升整體產業附加價值率,塑造我國高值化產品形象,經濟部推動「產業升級創新平台輔導計畫」,並依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訂定「產業升級創新平台輔導計畫申請須知(產業高值計畫)」(以下簡稱本須知),以補助方式協助廠商藉由高值化研發掌握價值鏈之關鍵技術,或開發創新的服務加值模式,切入高端產品應用市場,創造產品單價(毛利)或銷售量倍數成長之商品價值。
有關計畫申請及後續簽約管考等相關行政作業,依行政程序由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部),委託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以下簡稱聯輔基金會)成立之「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產創平台計畫專案辦公室」協助推動,並配合計畫申請及審查需要,將相關作業規定及應備資料彙編成冊,俾利業界參考運用。
一、 |
申請產業升級創新平台輔導計畫 (產業高值計畫)之產品須具備切入高端市場之潛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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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屬產品/技術開發者,其應具掌握產品關鍵技術及創新性,屬服務加值者,其服務內涵應具備科技含量及創新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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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計畫內容應可創造高倍數成長之高單價(毛利)或銷售量產品,同時具備產業關聯效果,帶動產業價值鏈再翻身。 |
本計畫可由單一企業或多家企業聯合提出申請;或可由企業與法人機構共同提出申請。如為2家以上(含法人機構)之聯合提案,須由其中一家企業擔任主導單位提出申請(主導單位僅限企業)。申請資格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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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流程 |
公司配合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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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資格文件審查不符合者,依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第十二條退件,不予受理。
(註2):審議會議對計畫審查意見有疑義者,得擲回各該審查單位重議。
(註3):審查作業時程:自申請公司文件齊備之日起至(計畫核定)審查完竣通知申請公司之日止,不得逾4個月,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申請公司為計畫文件之補件、修改或補充陳述,視為文件尚未備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