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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新購設備與已有設備如何區分?
新購設備與已有設備之劃分,在計畫開始日(含)後購入之設備為新購設備,計畫開始日前購入之設備為已有設備;購入日期之確定依下列方式處理:若為國內採購,係以統一發票日期為購入日期,若為國外採購則以進口報單上之進口日期為購入日期。
Q13:請問新購研發軟體需放在何種會計科目?
可編列於「創新或研究發展設備使用費-新購設備」惟須列入資產並編列財產編號,若軟體未列入資產者不得編列設備使用費。
Q14:計畫聯絡人可否列薪資?
可以,但需有參與研發工作。
Q15:專利申請的費用可以編列嗎?
可以,專利申請費以執行單位完成專利申請所發生之實際費用認列,國內專利每案上限為新臺幣3萬元,國外專利每案上限為新臺幣10萬元編列於補助款。
Q16:計畫之經費應如何編列?
編列產業升級創新平台下各計畫之計畫經費時,應先考量計畫整體所需之經費,再依計畫會計編列原則,有「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消耗性器材或原材料費」、「創新或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或驗證費」、「差旅費」、「專利申請費」等七大科目,只要符合列支項目者,均可報支,再將之區分為補助款及自籌款兩項(補助款不得超過開發總經費之50%)
Q17:是否可編列待聘人員?其相關限制為何?
可以編制待聘人員,惟待聘人員以不超過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新聘碩士(含)學歷以上之研發人員、國際研發人員之外籍專業人士合計人數之30%為原則。
Q18:「設備使用費」及「設備維護費」之編列原則為何?
1. 「設備使用費」係以設備折舊攤提方式編列,新購設備每月編列之使用費以購置金額按5年(60個月)攤提為基準,既有設備每月編列之使用費則以帳面價值按5年(60個月)攤提為基準,另如所編列之設備兼具研發及生產共用之情形,應依研發時程及投入比例作為使用費之計算基礎,且投入月數比例以不超過計畫期程之30%為原則。(例如計畫期程1年之計畫,僅可編列設備投入月數3.6個月)
2. 計畫中編列之設備項目可視需要編列「設備維護費」,惟設備於保固期間內(至少1年)不得編列設備維護費,另未簽訂年度維護合約之設備,則其每一設備每年度所編列維護費不得超過該設備購入成本之20%。且認列上限依設備投入月數依比例計算。
3. 未編列設備使用費之設備項目及計畫開始日帳面價值已為零之已有設備,不得編列設備維護費。
Q19:計畫差旅費之編列原則為何?
計畫僅可編列國內差旅費,且僅限於計畫核准執行期間內,派遣本計畫之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不含顧問及專家),進行無形資產引進、委託研究或驗證,及因計畫開發所需至本計畫聯合執行廠商出差所發生之國內差旅費。
Q20:外商公司是否可申請?
只要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且在台灣有研發團隊均可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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