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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本公司執行「產業高值計畫」經產業發展署所核定的開發總經費,可否作為申請研發費用投資抵減的依據?
(1)依109年11月2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下稱研發投抵辦法)第13條規定,研發投資抵減費用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在內,且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2)「產業高值計畫」所規範之經費科目編列標準及查核原則,與前述研發投抵辦法各條所規範之科目不盡相同。例如「產業高值計畫」核定的人員薪資,所包含之研發人員並不限於研發部門專職人員,但研發投資抵減費用要求必須為專職研發人員,兩者之規定不盡相同。
(3)申請研發費用投資抵減時,仍需依109年11月2日修正公布之研發投抵辦法第14條規定辦理之。
Q2:本公司執行「產業高值計畫」所獲得的補助款是否需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公司所領取的補助款應列入「其他收入」並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Q3:本公司執行「產業高值計畫」所獲得的補助款是否需課徵營業稅?
(1)依據財政部88.3.16台財稅第881905078號函釋明,就「促進企業開發產業技術辦法」補助之計畫補助款是否屬課徵營業稅範圍,略以研發成果歸屬為區分。如研究成果全部歸受補助者所有,則該項補助款尚非屬因銷售勞務而取得,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可免開立統一發票;至其研究成果如約定歸補助單位所有或雙方共同擁有者,則該項補助款核屬銷售勞務而取得之代價,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2)「產業高值計畫」係依「產業創新條例」之「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99年11月15日發布施行)子法辦理,該辦法第15條第2項第3款規定「補助契約應約定研發成果之歸屬。」,而依本計畫與廠商之契約第13點約定,已將研發成果歸屬於受補助人,故依據財政部上開函意旨,廠商所獲得補助款不屬課徵營業稅範圍,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
(3)如屬經濟部及所屬機關提供金額超過科技計畫總經費50%之計畫,則另依「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辦理之。
Q4:多家公司聯合申請「產業高值計畫」所取得計畫補助款應否課徵營業稅?
依據財政部91.6.26台財稅第0910453835號函,民營事業依據行政院核定之「促進企業開發產業技術辦法」向政府請領研發補助款,如其研究成果全部歸受補助者所有,則該項補助款尚非屬因銷售勞務而取得,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可免開立統一發票;至其研究成果如約定歸補助單位所有或雙方共同擁有者,則該項補助款核屬銷售勞務而取得之代價,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前經財政部88.3.16台財稅第881905078號函覆在案。依據該函覆所示,如係多家公司共同執行研發計畫,其研究成果如由共同執行公司擁有,則受補助之共同執行公司所領取之補助款,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Q5:聯合申請執行案,主導廠商轉撥其他共同申請廠商之款項,是否需扣繳稅額?是否需開立扣繳憑單?
依據「計畫管理作業手冊」規範,補助款係先撥入主導廠商再由其轉撥,在帳務上屬於代收代付,依據財政部95.6.29台財稅字第09500189620號函,補助計畫聯合申請案主導企業取得之補助款,如屬代收代付性質者,於轉付其他共同申請企業時免予扣繳,惟應轉開免扣繳憑單。
Q6:受補助企業繳回剩餘補助款時,前已開立之免扣繳憑單是否需辦理更正?
依據財政部95.6.29台財稅字第09500189620號函,受補助企業繳回剩餘補助款時,原撥付或代為撥付款項單位尚無更正原已摯發之免扣繳憑單金額問題。
Q7:補助款專戶所產生的利息依合約規定應繳還計畫管理單位,則公司在列帳時會計分錄應如何處理?
若專戶產生利息收入100元,銀行代扣稅款10元,公司將100元利息收入繳還計畫管理單位,會計分錄如下。
(1) 產生利息收入100元,銀行代扣稅款10元
借:銀行存款 90
預付稅款 10
貸:利息收入 100
借:利息費用 100
貸:應付費用 100
(2) 公司開立100元支票將利息收入繳還計畫管理單位
借:應付費用 100
貸:應付票據 100
(3) 假設公司當年度結算後無所得,預付稅款10元可申請退回
借:應收退稅款 10
貸:預付稅款 10
(銀行所代扣的稅款於年底時會開立扣繳憑單給公司)
Q8:受補助企業出具之補助證明是否應貼印花稅票?
依據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101.12.11台支二字第10121548230號函「受款人收受以存帳方式支付之款項,非屬收受支票,尚無97.9.18台稅二發字第09704094750號函有關免貼用印花稅票規定之適用。惟如受款人未書立收據而僅出具款項入戶之證明,則非屬銀錢收據之性質,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Q9:每月應編製之會計月報有哪些?
─參與本計畫工時統計表
─創新或研發人員之人事費明細表(含一般創新或研發人員及新聘碩士(含)學歷以上之研發人員)
─顧問、專家費明細表
─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明細表
─創新或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明細表(含頻寬費)
─創新或研究發展設備之維護費明細表
─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驗證費明細表
─差旅費明細表
─專利申請費明細表
─經費彙總表及補助款、自籌款分攤計算表
─消耗性器材或原材料實際用量明細表及計畫預定用量比較表
─設備使用紀錄表(參考表)
─工時卡(參考表)
Q10:經費彙總表及補助款、自籌款分攤計算表填寫時應注意事項。
(1) 經費預算是依會計年度計算,會計年度結束,次年即重新起計,因此經費彙總表及補助款、自籌款分攤計算表中所指年度變更後預算數係指該會計年度之各科目變更後之預算數,而非全程預算數;如果當年度預算未辦理變更則為其原預算數。
(2) 該表中本期實支數應包含期初累計數、當月數及期末累計數等3項,每年度第1個月之期初數為0,第2個月起之期初累計數為上月之期末累計數,會計年度結束,次年之期初數即從零起計,當月數會自公司所編之月報數直接載入相關欄位。期末累計數為期初數加上當月數,設有自動計算公式。
(3) 期末累計實支數分配、期初累計實支數分配、本月實支數分配等3項,其中期末累計實支數分配是以期末累計實支數依該會計年度之各該科目變更後預算數補助款與自籌款比例計算,但補助款的分攤數是以變更後補助款預算數為上限,超出變更後補助款預算數的部份會自動轉列自籌款負擔。
(4) 期初累計實支數分配數為上個月之期末累計實支數分配數。每年度第1個月之期初數補助款及自籌款均為0,第2個月起之期初累計實支數分配數為上個月之期末累計實支數分配數。期末累計實支數分配減期初累計實支數分配等於本月實支數分配,本月實支數分配之金額即為應填入工作報告之金額。其中期末累計實支數分配數與本月實支數分配數設有自動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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