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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公司於5月編製4月之會計月報時,發現2月某一會計科目因金額誤植而發生費用多計之情事,是否需重編2月及3月之月報表;如果於8月才發現該錯誤,是否需行文更正已送交計畫管理單位之第一期(1-6月)工作報告及經費運用情形表?
若發生錯誤與發現錯誤之月份,係屬同一會計年度,且該錯誤尚未經帳務查核予以核減,而係自行發現已完成的會計月報有溢報費用之情事,可於編製最近一期會計月報(需與發生錯誤同一會計年度)該會計科目月報表內以減項減列所溢報之費用,並註明係哪一月份哪筆費用多計,即可達成更正之目的,不需重編已完成之會計月報,亦不需更正已經送交計畫管理單位之工作報告及經費運用情形表。假設問題所述之2月、4月、5月、8月均屬計畫之同一會計年度,若於4月發現2月溢報訓練費,可於編製3月訓練費月報表時,列一筆減項減列2月多計之費用,若於8月編製7月會計月報時始發現該錯誤,可列為7月訓練費之減項,以更正該錯誤即可。
Q12:年度期中查核時發生調減數時,是否應更正前已報備之執行工作報告?是否需將調減數調整入帳?
不需要更正前已報備之工作報告,亦不需將調減數調整入帳。例如1-6月執行單位報支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補助款50萬元、自籌款50萬元,合計共報支100萬元,經查核扣除不符合報支規定之費用20萬元,查核結果調減補助款及自籌款各10萬元。於編製7月之「補助款與自籌款分配計算表」之期初數仍應填報6月底原報支金額(即補助款50萬元、自籌款50萬元)。若執行單位收到查核結果的時間已至9月,於編製10月之「補助款與自籌款分配計算表」之期初數仍為原9月之期末數,不得更動該金額,亦不需更動1-9月之月報表。
Q13:若當年度期間為1月1日至12月31日,於5月辦理年度各科目預算金額變更並獲核准,致各科目補助比例有調整,此時是否需重編1月至5月之每月會計月報?
不需重編1-5月會計月報,只需要在6月編製經費彙總表時,在本年度預算數(變更後預算數)的欄位鍵入變更後之預算數,月報表所設定之電腦公式會自動調整當期帳列數,使累計帳列補助款及自籌款符合變更後預算所應計算之結果。
Q14:專案計畫對於可列報於計畫的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有何規定?
(1) 列報於計畫內之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應為公司之人員且與計畫書所編投入計畫人員相符。
(2) 如有人員更替及待聘人員之聘用,應於工作報告中報備,並經核准。
(3) 計畫主持人變更應經核准。
(4) 非經變更同意,實際人月數超過當年度預算人月不予認列。
(5) 所列之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需為公司實際支薪之人員,不得為關係企業之人員或派遣人力公司人員。
(6) 新增或異動人員其學經歷背景與擔任本研究計畫工作無不合理情形。
(7) 有關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薪資之編列原則、查核準則及應備憑證,請詳見會計編列原則與查核準則。
Q15:實際參與計畫之會計人員或一般行政人員是否可以列報人事費?
投入研發的人員及顧問之薪資方得列入人事費,會計人員及一般行政人員不得列報人事費。
Q16:總經理實際參與計畫是否可以列報人事費?
經理層級人員如實際參與計畫專案研發其薪資得依據列報規定列入人事費,惟其投入月數以不超出核定計畫書所列之個別投入月數為原則。
Q17:研發替代役人員可否列報專案計畫之研究發展人員人事費?
自105年6月起新增研發替代役第3階段研發人員可列入專案計畫,但第一、二階段之研發替代役仍不得列為專案計畫之研究發展人員。
Q18:聘用已經辦過勞保退休的人員,聘用後不會再投保勞保,能否列報專案計畫之研究發展人員人事費?
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人員,依規定不可再行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僅可参加職業災害保險,且僱用單位若適用勞基法,雇主仍應自其到職日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因此,聘用已辦過勞保退休的人員,而無投勞保資料,若能提供職災保險或退休金提撥資料者,仍可列報專案計畫之研究發展人員人事費。
Q19:本公司因僱用員工未滿5人,而未成立勞保投保單位,是否影響公司列報專案計畫之研究發展人員人事費?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僱用員工未滿5人之事業單位員工,得自願參加勞工保險。事業單位僱用員工未滿5人而不願參加勞工保險者,仍應依前開規定為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公司可以提供就業保險或扣繳憑單資料佐證其為公司聘用人員。並不會因為未成立勞保投保單位,而影響公司列報專案計畫之研究發展人員人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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