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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計畫管理作業手冊」專戶查核規定,「計畫執行結束,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以下簡稱聯輔基金會)通知進行期末經費查核時,請將補助款專戶辦理結清(銷戶)」。且依「計畫管理作業手冊」規定非屬專案之款項亦不得存入專戶,該專戶亦無法提供其他運用,因此專案結束後專戶應辦理結清銷戶作業。
依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獎勵輔導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受補助人於補助計畫之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產生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於我國管轄區域外生產或使用該成果。但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核准或事先於補助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辦理計畫期間變更最遲應於應於契約屆滿前30日(並不得遲於同年10月31日)前提出申請。
廠商需來文至產業發展署辦理公司名稱變更,並檢附新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負責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經同意變更後,本局將通知廠商抽換本票、銀行保證書等相關文件。
格式可依公司內部規定或參考「申請須知」所附參考範本,惟研發記錄簿須膠裝、日期不可顛倒、須有覆核人、不可用鉛筆及立可白,塗改、黏貼處應簽章。
是,研發記錄簿係記載研發過程,對智財權管理有所幫助。
工作報告之工作項目進度每年度合計各為100%。例如︰若研發計畫執行期程為二個年度,則第一年及第二年工作項目進度分別為100%。
無論核銷率是否達75%,執行工作報告均須依契約規定於每年7月21日前、12月21日前繳交(最後一期工作報告應於計畫結束後次月21日前繳交)。
計畫採全程簽約,依照年度預算編列經費撥款。
1. 補助款係經濟部編列年度預算,經送立法院審核通過後方可正式執行,補助款需經立法院通過後始可撥款,每年1月之請款時間俟專案辦公室通知後辦理。
2. 若因政府預算被刪減致影響該年度之經費撥款,依契約第21條第2項款規定辦理。
1. 請領第1期補助款: 公文函、銀行本票(全額補助款)、補助證明、銀行保證書、補助款歲出預算分配表(影本)、補助款專戶存褶(影本)
2. 請領第2期(含)以後補助款: 公文函、補助證明、銀行保證書、補助款歲出預算分配表(影本)、補助款專戶存褶(影本)、工作報告(工作進度及經費核銷率皆達7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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