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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國際研發人員之外籍專業人士,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本計畫所稱外籍專業人士,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
(2) 本計畫所列報之外籍專業人士需取得外籍專業人士就業PASS卡或已獲各主管機關核發聘僱工作許可。如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居留之外籍配偶,應已取得居留證。
(3) 須於過去1年內(自計畫申請日前1日起往前推算,若曾撤案後重新申請,以最後一次申請日前1日起往前推算)未曾任職於申請公司始能認列。
(4) 該外籍專業人士必須入國(即來台工作)始符合本專案計畫之補助意旨。
(5) 應提供外籍專業人士之專業背景、學經歷資料以為審查之依據。
(6) 因此本計畫所稱外籍專業人士之薪資係指由執行專案計畫之廠商所聘僱,並取得外籍專業人士就業PASS卡,或已獲各主管機關核發聘僱工作許可,且已入國(即來台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士,其於入國期間參與專案計畫團隊從事創新研發等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於專案計畫核准執行期間內發生之薪資費用。因此雖為外籍專業人士但服務於非中華民國境內之機構,不得列報國際研發人員之外籍專業人士薪資。
本計畫所稱外籍專業人士,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
可認列之薪資項目包含本薪、主管加給、職務加給、專業津貼(或相類似之每月定時、定額貨幣給付項目)、加班費及限額內之年終獎金。所稱本(底)薪、主管加給、職務加給、專業津貼或其他相類似之固定貨幣給付項目需為每月定時、定額發放。依約定須支付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依契約規定返國度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等,不符合每月定時、定額發放條件,非屬計畫所稱固定薪資,不得列入計畫之薪資費用。
除身分有差異外,在費用報支規定上並無差異。
本科目可列報之中華民國國民,係指具備國外資深研發經歷背景者,自國外延聘,參與本計畫專案團隊,從事專案計畫創新研發等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預算編列時應提供其國外資深研發資歷與研發實績,以為審查之依據。
執行單位屬中小企業者新聘具備國外資深研發經歷背景之中華民國國民或外籍專業人士,始得編列為國際研發人員人事費,非屬中小企業之執行單位,如新聘具備國外資深研發經歷背景之中華民國國民或外籍專業人士仍請編列於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薪資預算中。
依據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經濟部經企字第10904602893號函修正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基準之事業:
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是的須為新聘,所稱新聘係指於過去1年內(自計畫申請日前1日起往前推算,若曾撤案後重新申請,以最後一次申請日前1日起往前推算)未曾任職於申請公司始能認列。
除身分有差異外,在費用報支規定上並無差異。
顧問、專家以經核准者為限,且聘用任職之服務單位如為無形資產之引進或委託研究對象,則不得提列費用。顧問、專家之異動應經事前核准。公司如與顧問、專家之服務單位簽訂顧問合約,請款時提供發票或服務單位收據,而非取得其個人之收據,則該項費用應編列在無形資產之引進或委託研究費,而非編列於顧問、專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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