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51:列報新聘碩士(含)學歷以上之研究發展人員人事費應提供哪些憑證?
(1) 研發人員人事費計算清表。
(2) 薪資結構、加班費之計算發放、內部作業流程與人事管理辦法中之書面說明。
(3) 薪資清冊。
(4) 工時紀錄。
(5) 加班紀錄。
(6) 差勤紀錄。
(7) 銀行轉帳紀錄或印領清冊等足以證明支付金額之憑證。(請儘量以銀行轉帳支付薪資,若新進人員尚未開戶建議以無摺存款方式處理,採用現金發放則公司必須能舉證該薪資確實已經支付之證明包括自公司存款戶中提領款供支付薪資之證明) 。
(8) 薪資扣繳憑單。
(9) 勞保投保資料。
(10) 新進或異動人員之學經歷資料。
(11) 學歷證明文件(國內學歷提供經學校蓋章之畢業證書影本、國外學歷須提供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證明文件)。
(12) 變更申請及核准文件。
Q53:本公司於歐、美、或大陸設有分支機構或工廠,於當地所聘用之外籍人士可否列報國際研發人員薪資?
所稱國際研發人員之外籍專業人士,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本計畫所稱外籍專業人士,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
(2) 本計畫所列報之外籍專業人士需取得外籍專業人士就業PASS卡或已獲各主管機關核發聘僱工作許可。如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居留之外籍配偶,應已取得居留證。
(3) 須於過去1年內(自計畫申請日前1日起往前推算,若曾撤案後重新申請,以最後一次申請日前1日起往前推算)未曾任職於申請公司始能認列。
(4) 該外籍專業人士必須入國(即來台工作)始符合本專案計畫之補助意旨。
(5) 應提供外籍專業人士之專業背景、學經歷資料以為審查之依據。
(6) 因此本計畫所稱外籍專業人士之薪資係指由執行專案計畫之廠商所聘僱,並取得外籍專業人士就業PASS卡,或已獲各主管機關核發聘僱工作許可,且已入國(即來台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士,其於入國期間參與專案計畫團隊從事創新研發等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於專案計畫核准執行期間內發生之薪資費用。因此雖為外籍專業人士但服務於非中華民國境內之機構,不得列報國際研發人員之外籍專業人士薪資。
Q59: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為何?
依據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經濟部經企字第10904602893號函修正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基準之事業:
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