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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1:用以證明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之請(採)購、領用經計畫主持人核准之計畫主持人專用章格式為何?
該專用章需包含: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補助計畫名稱(若採簡稱需足以辦認計畫別)、專用章字樣、計畫主持人字樣(聯合申請案之聯盟廠商為協同或分項計畫主持人)、及計畫主持人(或協同或分項計畫主持人)姓名,請參考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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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補助 |
| XXX計畫專用章 |
| 計畫主持人王大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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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補助  |
| XXX計畫專用章  |
| 協同/分項計畫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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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2:只有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會使用到計畫主持人、協同(或分項)計畫主持人專用章嗎?
研究紀錄簿、專案加班紀錄、工時卡、顧問專家費之費用申請單及收據或領據等憑證、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請購單及發票或收據、領料單等憑證、新購設備請購單及發票或收據等憑證、設備維護費之請購或請修單及發票或收據等憑證、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費、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費、驗證費之費用申請單及發票或收據等憑證、差旅費之費用申請單或出差報告單及相關等憑證,只要是用以證明該費用為執行專案所產生之費用或與專案之執行有直接相關都須加蓋該專用章。
Q73:何種情形須提供費用分攤表?
同一份發票、收據、invoice、receipt等費用憑證,若僅申請一項計畫補助,請於憑證上加蓋計畫主持人專用章。但若由多項政府補助或捐助計畫共同分攤費用,則須填寫費用分攤表。
Q74:有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會使用到費用分攤表嗎?
同一筆費用憑證若由多項政府補助或捐助計畫共同分攤費用,則須填寫費用分攤表。因此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顧問專家費、設備維護費、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費、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費、驗證費、差旅費等費用,都可能會使用費用分攤表。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薪資請提供各補助或捐助計畫之工時統計表,創新或研究發展設備使用費請提供各補助或捐助計畫之設備使用紀錄作為查核各計畫是否發生重覆列報之依據。
Q75:費用分攤表是交付帳務查核人員帶走之文件嗎?是否需影印留存?
費用分攤表為傳票的附件,帳務查核時併同傳票及原始憑證等,交帳務訪視人員查核,帳務查核結束後應併同傳票歸檔。另依補助契約第5條第2項規定「計畫之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應影印專檔保存5年」。因此分攤表須併同其他原始憑證及傳票等影印留存。
Q76:若實為採購計畫書內所編列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但供應商所開立之發票品名,與計畫書內所編列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之項目名稱不同(例如計畫書預算編列項目為甲,但供應商發票品名為A,甲與A其實是同一品項),可否認列?該如何佐證A與甲實為同一品項?
(1) 若供應商所開立之發票品名A與計畫書內所編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之項目甲,實為同一品項,則在不超出計畫核准用量之範圍內可予以認列。
(2) 執行單位可提供內部之採購單或訂購單(採購單或訂購單應有編號),佐證其採購品項為甲,並提出供應商之送貨單(送貨單上供應商已註明執行單位之採購單號),證明供應商係依執行單位該採購單或訂購單出貨,其出貨項目為A,而發票所列品名項目及數量與出貨單之項目與數量與相符,即可佐證甲與A為同一品項。
Q77:自國外進口專案所需之材料,其所支付之關稅,得否列入專案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報支?
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10項,進口貨物之關稅,應列為貨物之成本。準此,進口專案所需之材料,其所支付之關稅得列入專案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報支。
Q78:新購設備與已有設備如何區分?
新購設備與已有設備之劃分,在計畫開始日(含)後購入之設備為新購設備,計畫開始日前購入之設備為已有設備;購入日期之確定依下列方式處理:若為國內採購,係以統一發票日期為購入日期,若為國外採購則以進口報單上之進口日期為購入日期。
Q79:新購及已有設備使用費與計算上有何差異?
每月設備使用費之計算方式,每月新購設備使用費為購入成本/60個月,再乘以當月該設備運用於專案計畫的比例計算;已有設備則以計畫開始日之帳面價值為計算基礎/60個月,再乘以當月該設備運用於專案計畫的比例計算。
Q80:已有設備計畫開始日之帳面價值應如何計算?
應以報稅財產目錄上之未折減餘額,推算至計畫開始日之帳面價值,且須加註財產編號於該項研發設備品名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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