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62:列報顧問費、專家費之顧問、專家有何規定?
顧問、專家以經核准者為限,且聘用任職之服務單位如為無形資產之引進或委託研究對象,則不得提列費用。顧問、專家之異動應經事前核准。公司如與顧問、專家之服務單位簽訂顧問合約,請款時提供發票或服務單位收據,而非取得其個人之收據,則該項費用應編列在無形資產之引進或委託研究費,而非編列於顧問、專家費。
Q64:顧問、專家費報支應提供之憑證
(1) 顧問、專家之聘書、合約書或其他足以佐證其勞務內容及勞務提供期間之其他資料。
(2) 顧問、專家之收款收據(應書明受領事由、受領人姓名、地址、身份證編號,由受領人簽名或蓋章)。
(3) 內部記帳傳票。
(4) 支付顧問、專家費之支票影本及銀行支票存款對帳單,或銀行轉帳、匯款等支付證明。
(5) 支付顧問、專家費所開立之扣繳憑單。
(6) 扣繳稅額繳款書。
(7) 涉及外幣支付時應檢附當時之外幣匯率表。
Q67: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列報時應注意事項?
(1) 專案計畫可列報之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係專為執行開發計畫所發生之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惟不含模具、冶具、夾具等帳載屬於固定資產之設備及辦公所需事務性耗材。
(2) 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之請(採)購、領用,應依公司內部授權規定並經專案計畫主持人核准(為專案計畫採購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之請(採)購、報支、請購單應加蓋計畫主持人專章;若自共通性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領料於專案作業時,領料單應加蓋計畫主持人專章);其計價方法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擇定並且一致適用。
(3) 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用於作業時,應有內部憑證(明確標註與專案計畫之關連性)並經其部門最高主管簽字。
(4) 消耗器材及原材料之項目,金額應與原始憑證、分攤紀錄及支付證明等相符。
(5) 可辦理全額或依比例扣抵之營業稅進項稅額不得列入專案計畫費用。
(6) 各年度可認列之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其單據日期應在各該年度執行期間內,單據日期之確定依下列方式處理:領料者依領料日期;國內購買者依統一發票日期;國外購買者依進口報單之進口日期。
(7) 供專案計畫研究或試驗之各項原料、物料、消耗性器材,應具備研究實驗有關紀錄,其未具備有關紀錄或混雜於當年度在製品、製成品成本內者,不予認定。
(8) 所列報消耗器材及原材料之項目及數量,應符合於計畫核定內容,非經變更同意或經技術審查人員確認無異常情形,超過計畫用量或項目不予認列。
(9) 計畫開始日之前之憑證不得列報為專案計畫支出,各項費用列帳期限不得超過費用發生所屬會計年度。
(10) 有關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之編列原則、查核準則及應備憑證,請詳見會計編列原則與查核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