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11: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費在報支時有哪些應特別注意的事項?
(1) 所列之技術專利權、專門技術、技術合作或委託項目及對象、應經審查認定,並與計畫書所列相符。
(2) 項目或對象之變更應經核准。
(3) 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費之列支,應與原始憑證相符,並應依公司授權規定經專案計畫主持人核准。
(4) 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費支付,採透過第三人或以債權債務互抵方式者不予認定。但申請專案計畫廠商進行臨床試驗研究者,其與委託單位簽訂契約之內容中,得明訂經費支付方式,例如:執行專案計畫廠商直接支付轉委託單位之研究費用僅包含「主持醫師費」、「臨床護士費用」,另「受試者相關費用」則由廠商直接支付受測病人等。
(5) 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費結案年度所編列之款項,最遲應於計畫執行期間結束後3個月內完成付款,並於結案前舉證該款項已確實支付。以匯款方式支付,匯款日期預計在會計年度結束後,或以票據支付而票據到期款日期,若將在該期限之後,應事前辦理預算保留,且應於核定保留期限內支付完畢。
(6) 廠商與合作對象簽訂之合約執行期間,應在計畫管理單位合約有效期間內。超過計畫核定之起迄期間者,應核減超出期間之相關費用。
(7) 費用報支應提供技術引進或委託合約書、統一發票(或收據)、或國外之INVOICE(或RECEIPT)及匯兌水單、付款支票影本及銀行對帳單等相關憑證。
(8) 可辦理全額或依比例扣抵之營業稅進項稅額不得報支為專案計畫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