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無形資產之引進及委託研究費規定,應於計畫結束後3個月內完成付款,並於結案前舉證該款項已確實支付,係考慮最後1期尾款之付款往往因涉及驗收而延後所增設之規定。依據「計畫管理作業手冊」第貳章,專戶撥款作業原則第3點之規定,各年度之無形資產之引進及委託研究費用如未支用,或最後1期尾款因涉及驗收而延後付款,致憑證開立與支付日期不在計畫期間者,執行單位應於各該年度10月31日前或契約屆滿前30天(且不逾同年度10月31日)前,去函專案辦公室敘明經費保留理由及保留期限,辦理保留作業。若經核准保留,執行單位應於支付後繳交更新工作報告,以反映經費動支情形,並舉證該款項確實已支付,始得核銷。因此,僅有結案年度之無形資產之引進及委託研究費,可於計畫結束後3個月內完成付款(完成匯款或支票兌現),並於結案前舉證該款項已確實支付適用。其餘年度應依規定於年度期限或保留期限內完成付款。
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之尾款付款期限,放寬為計畫結束後3個月內完成付款,係因考慮廠商結案作業實際需要及帳務查核期限,但費用之年度歸屬係以取得發票或收據之日期為依據,因此付款期限雖放寬為3個月內,但發票或收據之日期仍應在專案計畫該年度所訂結束期限內。
公司與某研究單位簽訂技術及專利授權合約,合約之有效期限10年,合約有效期限內公司得使用或實施該專利及技術,以製造、組裝或販賣利用該研發成果之一部分或全部所製造出來之產品。合約之生效日期為103年7月1日,合約總價(未稅金額)1,000萬元,依據契約書應於103年12月底前將總價款一次支付。公司亦於103年12月支付該款項。專案計畫之執行期間為103年7-12月,則專案計畫可認列費用為50萬元[(1,000萬元/10年)*6個月/12個月=50萬元]。950萬元屬於非計畫期間所應分攤之費用應扣除。
除應能提供測試報告或驗證報告,其他規定與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費相同。
原則上雙方應提供合約,但若驗證單位有對外公開之單位牌告價目表可免簽約,改提供該單位牌告價目表(該價目表需有印明該牌告價之有效期限,或書明該牌告價之有效期限經該單位蓋章)。若金額總價較低,雙方確實未簽約者,請提供經雙方簽字確認之報價單。(請注意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費一定要提供合約書)
國內差旅費報支限為專案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因無形資產引進、委託研究、驗證所發生之差旅費。因此專案計畫之顧問、專家、行政或管理人員所發生之差旅費不得報支。
顧問、專家費限報支酬勞費,而國內差旅費之報支,限為專案計畫人員因執行專案計畫所需之差旅費,不含顧問、專家差旅費,因此兩個科目均不得報支顧問差旅費及住宿費。
國內差旅費報支係以專案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因無形資產引進、委託研究、驗證及因專案計畫開發所需至計畫聯合執行廠商出差,所發生之國內差旅費為原則,因此機器採購、拜訪上下游廠商、參展等所發生之差旅費,不得列報於國內差旅費。
依據「計畫管理作業手冊」第陸章變更規定,差旅費之人天數為第1類變更(人次*天數=人天數),因此每年度差旅費之報支,原則上非經變更同意不能超出計畫年度所編列之總人天數。
(1) 公司差旅費報銷規定( 含公司差旅費及私車公用油資補貼報銷規定。)
(2) 內部記帳傳票、明細帳。
(3)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及依據公司差旅費報銷規定所需之交通工具資費相關憑證。
(4) 住宿費收據或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