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提出專利申請案之地區,需與計畫原編地區一致,因此原編美國專利,改向大陸提出申請,不得認列大陸之專利申請案。因此,若擬更動專利申請地區,應提出變更申請或經技審委員審查核准。
上述情形,不得報支為本計畫之專利申請案。
先提出臨時性專利申請,再提出正式申請案,依下列方式處理。
(1) 於專案計畫執行期間分別提出臨時性專利及正式專利申請,視為同一申請案,僅得申請一次專利補助。
(2) 正式專利申請日在專案計畫執行期內,並主張優先權至計畫開始日前之臨時專利申請案,得列為本計畫之專利申請案,惟該臨時專利申請案若已申請本計畫或其他計畫之專利申請費,依不得重複申請補助之原則,不得再申請本計畫之專利申請費。
(3) 於計畫執行期間提出臨時性專利申請,得列為本計畫之專利申請案,惟爾後若執行新計畫並提出正式專利申請時,依不得重複申請補助之原則,該新計畫不得再次申請專利申請費。
所稱專利申請費係指計畫執行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將計畫研發成果提出專利申請,因申請專利發生相關費用,提出申請日應在專案計畫執行期間內,提出申請日以官方受理日期為依據,故專案計畫執行期間後方提出專利申請,未符合本計畫認列規定,無專利申請費補助之適用。
所稱專利申請費係指計畫執行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將計畫研發成果提出專利申請,因申請專利發生相關費用,除受限於申請地區或所屬國當地法規,須由發明人提出申請,應提出該權利已轉讓執行單位之證明,申請人須為專案計畫之執行單位。提問中所述原因非為申請地區或所屬國當地法規要求須由發明人提出申請,而係自行選擇以個人名義提出申請,未符合本計畫認列規定,無專利申請費補助之適用。
因專案計畫有補助款不得超過總經費支出50%之規定,因此即使被核定為100%自籌款項目,仍應依實際情形報支該費用,以免全程自籌款比例未達最低限規定,而使補助款被核減。
專案計畫不補助項目實務態樣甚多,難以一一列舉,會計科目說明及查核準則應注意事項所列不得列入計畫費用之項目,係屬例示常見態樣,非為列舉規定。因此不補助項目包含但不限於所例示項目,未明列項目,計畫補助單位對個案具核定權。
傳票之摘要欄或專案欄應註明產業高值計畫,係為防堵重複申請不同單位補助所設之機制,因此必須於編製傳票時即記載於傳票之摘要欄或專案欄內。傳票完成印出後再以手寫註明產業高值計畫或者另刻產業高值計畫印章加蓋於傳票上,無法達到防堵重複申請補助之目的,因此不能以手寫或蓋章取代。
(1) 專案計畫補助款之撥款,是由公司依據計畫書內補助款「歲出預算分配表」,檢附與實際請款金額一致之收據,按期向計畫管理單位申請撥付,檢附同實際請款金額之「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除第1期補助款是在簽約後10日內由公司申請先行撥付外,其餘各期補助款,須經每期審核前1期工作報告,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及累計撥付之補助款動支率、執行進度達75%以上時,才可申請下期補助款。
(2) 公司請款時不需要檢附實支單據,有關公司執行專案計畫各項費用支出之原始憑證、單據、帳冊及每月編製之會計月報,皆由公司自行留存,並將原始憑證附同記帳憑證,按記帳憑證類別與日期號數之順序彙訂成冊。各種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與機器處理會計資料貯存體暨處理手冊等應依照會計法、審計法之有關保管規定妥為保管,於計畫經費查核時提供查閱即可。
專案計畫執行廠商當月依據會計月報表結算出之可動支補助款金額,可於次月或其後月份,自專戶提領該結算之金額。例如1月結算出之可動支補助款可於2月提領,亦可於3月或其後月份提領,但不可於1月提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