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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於補助款撥款存入專戶後即1次提領,應依據經費動支月報表所結算之補助款金額,於次月按月提領補助款,若有溢領之部分將以臺灣銀行該年度1月1日基本放款利率之2倍,按月計算罰款繳交國庫。
12月結算出之可動支補助款應於次年1月提領。
只要當月底應計算罰款之情形仍然存在,即計算1個月之罰款,按月處罰。
可以。
(1) 專案計畫年度最後1期或計畫結束前最後1期工作報告,專案計畫執行廠商應計算結餘款,併同工作報告開立即期支票辦理繳庫。
(2) 年度及全程帳務查核後,計畫管理單位依據查核報告,通知專案計畫執行廠商辦理補助款結餘款應繳庫數、調整數應繳庫數、利息應繳庫數。廠商應併同支票於函文所指定期限內辦理繳庫。
依據「計畫管理作業手冊」專戶查核規定,「計畫執行結束,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以下簡稱聯輔基金會)通知進行期末經費查核時,請將補助款專戶辦理結清(銷戶)」。且依「計畫管理作業手冊」規定非屬專案之款項亦不得存入該專戶,該專戶亦無法提供其他運用,因此專案結束後專戶應辦理結清銷戶作業。
依據「計畫管理作業手冊」規定,於計畫結束後或經計畫管理單位通知專案計畫契約終止或解除,聯輔基金會通知進行期末經費查核時,請將補助款專戶辦理結清(銷戶)」。
非新設之銀行帳戶作為計畫專戶使用,自第一筆補助款存入日起,專戶所產生之利息即屬應繳還計畫代管單位之利息。(註:非新設銀行帳戶作為專戶使用費後,不宜再有公司其他自有資金之進出)
(1)依據109年11月8日公布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研發投抵辦法)第13條規定,研發投資抵減費用是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在內,且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2)「產業高值計畫」所規範之經費科目編列標準及查核原則,與前述研發投抵辦法各條所規範之科目不盡相同。例如「產業高值計畫」核定的人員薪資,所包含之研發人員並不限於研發部門專職人員,但研發投資抵減費用要求必須為專職研發人員,兩者之規定不盡相同。
(3)公司申請研發費用投資抵減時,仍請依109年11月2日修正公布之研發投抵辦法第14條「公司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檢附與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其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第2條至第4條規定。
依據財政部88.3.16台財稅第881905078號函,依「促進企業開發產業技術辦法」,該辦法所補助之計畫,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其研發成果歸受補助者所有。故民營事業依上開辦法規定,向政府請領研發計畫補助款,如其研究成果全部歸受補助者所有,則該項補助款尚非屬因銷售勞務而取得,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可免開立統一發票;至其研究成果如約定歸補助單位所有或雙方共同擁有者,則該項補助款核屬銷售勞務而取得之代價,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故廠商向政府領取之該項補助款,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依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第20條規範,凡依本辦法所補助計畫,其研發成果歸受補助人所有,故廠商所取得之補助款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補助計畫之依據現已由「促進企業開發產業技術辦法」修定為「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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