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61:每3個月發放一次或1年發放一次之薪資項目,可否視為固定薪資,列入計畫薪資申請補助?
可列報的專案人員人事費範圍為開發計畫所須支付專業人員之本(底)薪、主管加給、職務加給或專業津貼或相類似之固定現金給付項目、2個月之年終獎金(含申請單位發放之三節獎金,以本薪含職務加給及主管加給為計算基礎)、加班費。所稱薪資需符合下列一般原則─公司訂有一定之計算標準及薪給制度、需每月定時、定額發放、能提供完整工時紀錄之薪資方得報支。因此可列報之薪資項目除年終獎金與加班費外,為每月屬於固定薪資之本(底)薪、主管加給、職務加給或專業津貼或相類似之固定現金給付項目。其中「相類似之固定現金給付項目」應與本(底)薪、主管加給、職務加給或專業津貼相類似。固定薪資依規定應按月發放才能列入計畫費用,因此若3個月發放一次或1年才發放一次之薪資項目(如簽約金、久任獎金、特殊貢獻津貼、不休假津貼或加班費等)、或與績效連結的薪資項目(如工作獎金、績效獎金等),仍非為產業高值計畫之薪資項目。
Q163:年終獎金之列報方式為何?
(1) 可列入專案計畫之年終獎金為每人實際發放金額,乘以該員投入本計畫的比例計算。實際發放數以月薪的2個月為上限(所稱月薪僅包含本薪、職務加給及主管加給),實際發放數超過2個月部份由公司自行負擔,不得列入專案計畫之支出。年終獎金之列報方式
(2) 因為當年度之獎金係於次年初發放,而每個計畫之起訖時點不同,為求公平採按月提列方式,在會計月報中設有每月可列報年終金額的估算,該表提供公司當月可列報年終獎金的上限參考資料,公司可依以往年終獎金發放的情形,估算每月提列之金額,因此實際提列數將為上限與以往年終獎金發放數較低者,每月提列的年終獎金應小於或等於實際發放數。此外計畫結案帳務查核前,已確定或可合理推定實際發放數小於提列數,應將多提列數扣除。
Q164:員工分紅自97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可否將員工分紅列為本計畫之薪資?
依據員工分紅費用化之規定,企業於編製期中財務報表時,得以截至當期止之稅後淨利乘上公司章程所定之成數,估列員工分紅金額;惟若公司章程所定之成數係以區間表示,期中財務報表則應以最佳估計之成數估列,並應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其估列依據,且各期估列方法應一致採用,因此員工分紅屬於變動之薪資,不符合「產業高值計畫」薪資列報應為本(底)薪、主管加給、職務加給、專業津貼(或相類似之每月定時、定額現金給付項目)。且員工分紅於當年度估列時,並無法確認個別員工可獲得之金額,而須至次年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後才能確定,與年終獎金通常具有規律性或公司人事規章定有最低發放標準不同,且亦與每年1或2月份即可確定每個員工年終獎金金額不同,因此員工分紅雖自97年起開始實施,仍不得列報為「產業高值計畫」之薪資項目。
Q165:加班費之列報方式為何?
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因執行專案計畫延時加班而發生之加班費支出,方可列為計畫之費用,若因此報支加班費應提供經計畫主持人核准之加班申請單,其加班事由應與專案計畫有直接相關,且應提出實際發放金額等佐證資料。毎位創新研發人員每月報支加班費之專案加班時數,不得超過該員專案工時統計表所列報之當月投入計畫之時數。計入計畫之加班費可逐一個別計算實際工時成本,或採該員當月實際加班費總數除以實際加班總時數乘以專案計畫可報支之加班時數之方式計算。
Q169:填寫會計月報中工時統計表時,當日投入時數應如何填寫?
當日投入時數應依工時卡填寫,因此只要請假,不論請假是否扣薪,請假的時數均不得計入投入工時;若公司對於加班另給加班費,則加班費應列報於研發人員薪資明細表中,因此加班時數不得再列入工時統計表列報,以免發生重複報支之情形;若公司對於加班採取補休制,則加班的時數可列入工時統計表,補休則以請假方式處理,惟每月投入比例最多100%,因此當月的加班時數若無法於當月補休完畢,則超出之加班時數應由公司自行吸收,不列入本專案計畫之支出;此外若有加班但公司不另支加班費亦不能補休,則加班時數亦不能計入工時統計表中。
Q170:列報的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薪資是否有上限規定?
與薪資上限有關之規定包括:
(1) 年終獎金不得超過2個月月薪。
(2) 非經同意變更,各會計年度所列報之投入總人月數不得超過計畫書所定各年度之總人月數。
以上所稱月薪的計算基礎為本薪、職務加給、主管加給等3項。所稱年終獎金包含由公司發放的端午、中秋獎金等3節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