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71:員工分紅自97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可否將員工分紅列為本計畫之薪資?
依據員工分紅費用化之規定,企業於編製期中財務報表時,得以截至當期止之稅後淨利乘上公司章程所定之成數,估列員工分紅金額;惟若公司章程所定之成數係以區間表示,期中財務報表則應以最佳估計之成數估列,並應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其估列依據,且各期估列方法應一致採用,因此員工分紅屬於變動之薪資,不符合「產業高值計畫」薪資列報應為本(底)薪、主管加給、職務加給、專業津貼(或相類似之每月定時、定額現金給付項目)。且員工分紅於當年度估列時,並無法確認個別員工可獲得之金額,而須至次年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後才能確定,與年終獎金通常具有規律性或公司人事規章定有最低發放標準不同,且亦與每年1或2月份即可確定每個員工年終獎金金額不同,因此員工分紅雖自97年起開始實施,仍不得列報為「產業高值計畫」之薪資項目。
Q172:加班費之列報方式為何?
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因執行專案計畫延時加班而發生之加班費支出,方可列為計畫之費用,若因此報支加班費應提供經計畫主持人核准之加班申請單,其加班事由應與專案計畫有直接相關,且應提出實際發放金額等佐證資料。毎位創新研發人員每月報支加班費之專案加班時數,不得超過該員專案工時統計表所列報之當月投入計畫之時數。計入計畫之加班費可逐一個別計算實際工時成本,或採該員當月實際加班費總數除以實際加班總時數乘以專案計畫可報支之加班時數之方式計算。
Q176:填寫會計月報中工時統計表時,當日投入時數應如何填寫?
當日投入時數應依工時卡填寫,因此只要請假,不論請假是否扣薪,請假的時數均不得計入投入工時;若公司對於加班另給加班費,則加班費應列報於研發人員薪資明細表中,因此加班時數不得再列入工時統計表列報,以免發生重複報支之情形;若公司對於加班採取補休制,則加班的時數可列入工時統計表,補休則以請假方式處理,惟每月投入比例最多100%,因此當月的加班時數若無法於當月補休完畢,則超出之加班時數應由公司自行吸收,不列入本專案計畫之支出;此外若有加班但公司不另支加班費亦不能補休,則加班時數亦不能計入工時統計表中。
Q177:列報的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薪資是否有上限規定?
與薪資上限有關之規定包括:
(1) 年終獎金不得超過2個月月薪。
(2) 非經同意變更,各會計年度所列報之投入總人月數不得超過計畫書所定各年度之總人月數。
以上所稱月薪的計算基礎為本薪、職務加給、主管加給等3項。所稱年終獎金包含由公司發放的端午、中秋獎金等3節獎金。
Q178: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薪資報支應提供哪些憑證?
(1) 薪資結構、加班費之計算發放、內部作業流程與人事管理辦法中之書面說明。
(2) 薪資清冊。
(3) 工時紀錄。
(4) 公司差勤紀錄。
(5) 加班紀錄。
(6) 銀行轉帳紀錄或印領清冊等足以證明支付金額之表單。
(7) 扣繳稅額繳款書。
(8) 薪資扣繳憑單。
(9) 新進或異動人員之學經歷資料。
(10) 研究紀錄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