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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61:實際參與計畫之會計人員或一般行政人員是否可以列報人事費?
投入研發的人員及顧問之薪資方得列入人事費,會計人員及一般行政人員不得列報人事費。
Q162:總經理實際參與計畫是否可以列報人事費?
經理層級人員如實際參與計畫專案研發其薪資得依據列報規定列入人事費,惟其投入月數以不超出核定計畫書所列之個別投入月數為原則。
Q163:研發替代役人員可否列報專案計畫之研究發展人員人事費?
自105年6月起新增研發替代役第3階段研發人員可列入專案計畫,但第一、二階段之研發替代役仍不得列為專案計畫之研究發展人員。
Q165:可列報的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人事費範圍為何?
專為開發計畫所需支付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之薪資:本(底)薪、主管加給、職務加給、專業津貼或其他相類似之固定現金給付項目、年終獎金(以1年2個月月薪為上限,月薪以本薪含職務加給及主管加給為計算基礎)、加班費。惟所稱薪資需符合下列一般原則─公司訂有一定之計算標準及薪給制度、需每月定時、定額發放、能提供完整工時紀錄之薪資方得報支。因此不固定之薪資如全勤獎金、績效獎金、資遣費、滿期金等不在可認列之薪資範圍,免稅之伙食費亦不在可認列之薪資範圍。上述所列的可列報薪資各項金額不需扣除公司代扣之所得稅、勞保費、健保費等代扣項目,但不得報支公司相對提列或提撥之退休金、退職金、資遣費、勞保費、健保費等項目。
Q166:列報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之薪資時,是否以扣除請假扣款後之金額為列報基礎?
因為所有的請假均已在投入工時中扣除,因此在編製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薪資表時,所列之本(底)薪、主管加給、職務加給、專業津貼、或其他相類似之固定現金給付項目不需再扣除請假扣款。
Q167:編製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薪資表中其他項目範圍為何?
當公司同時有均符合固定薪資之職務加給或技術津貼,其中一項列入月薪、另一項即可列入其他項。除本(底)薪、主管加給以外之其他固定現金給付項目,亦可列入其他項,惟若公司不只1項其他項時,應自行將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薪資表中其他項目欄位展開並逐項填列,以利核對。
Q168:每3個月發放一次或1年發放一次之薪資項目,可否視為固定薪資,列入計畫薪資申請補助?
可列報的專案人員人事費範圍為開發計畫所須支付專業人員之本(底)薪、主管加給、職務加給或專業津貼或相類似之固定現金給付項目、2個月之年終獎金(含申請單位發放之三節獎金,以本薪含職務加給及主管加給為計算基礎)、加班費。所稱薪資需符合下列一般原則─公司訂有一定之計算標準及薪給制度、需每月定時、定額發放、能提供完整工時紀錄之薪資方得報支。因此可列報之薪資項目除年終獎金與加班費外,為每月屬於固定薪資之本(底)薪、主管加給、職務加給或專業津貼或相類似之固定現金給付項目。其中「相類似之固定現金給付項目」應與本(底)薪、主管加給、職務加給或專業津貼相類似。固定薪資依規定應按月發放才能列入計畫費用,因此若3個月發放一次或1年才發放一次之薪資項目(如簽約金、久任獎金、特殊貢獻津貼、不休假津貼或加班費等)、或與績效連結的薪資項目(如工作獎金、績效獎金等),仍非為產業高值計畫之薪資項目。
Q169:公司制度年終獎金分3節發放,可否合併列入年終獎金列報?
如公司制度年終獎金分3節發放,則可合併列入年終獎金計算。前述3節獎金需為公司所發放,如由職工福利委員會所發放者,因不屬於公司之薪資費用,故不得列入報支。
Q170:年終獎金之列報方式為何?
(1) 可列入專案計畫之年終獎金為每人實際發放金額,乘以該員投入本計畫的比例計算。實際發放數以月薪的2個月為上限(所稱月薪僅包含本薪、職務加給及主管加給),實際發放數超過2個月部份由公司自行負擔,不得列入專案計畫之支出。年終獎金之列報方式
(2) 因為當年度之獎金係於次年初發放,而每個計畫之起訖時點不同,為求公平採按月提列方式,在會計月報中設有每月可列報年終金額的估算,該表提供公司當月可列報年終獎金的上限參考資料,公司可依以往年終獎金發放的情形,估算每月提列之金額,因此實際提列數將為上限與以往年終獎金發放數較低者,每月提列的年終獎金應小於或等於實際發放數。此外計畫結案帳務查核前,已確定或可合理推定實際發放數小於提列數,應將多提列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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