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71: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薪資報支應提供哪些憑證?
(1) 薪資結構、加班費之計算發放、內部作業流程與人事管理辦法中之書面說明。
(2) 薪資清冊。
(3) 工時紀錄。
(4) 公司差勤紀錄。
(5) 加班紀錄。
(6) 銀行轉帳紀錄或印領清冊等足以證明支付金額之表單。
(7) 扣繳稅額繳款書。
(8) 薪資扣繳憑單。
(9) 新進或異動人員之學經歷資料。
(10) 研究紀錄簿
Q175:當年度列報專案計畫之總人月超過計畫核定總人月,超出之人月相關薪資是轉列自籌款抑或會被核減?
當年度實際投入計畫之總人月超出計畫核定或變更後總人月,若執行計畫之廠商未自行核減超出之人月數相關之人事費,進行帳務訪視時將以平均月薪為計算基礎,核減超出人月數所計算之人事費。舉例說明,當年度原編預算總人月為24個人月,當年度預算數為補助款40萬元,自籌款預算60萬元,合計100萬元,補助比例40%。公司未辦理人月數變更。公司當年度累計報支26人月,實際累計報支經費為104萬元,平均月薪為4萬元[104(萬元)/26(人月) = 4(萬元)/(人月)],因為報支投入月數超出核准月數2個月,核減8萬元[4(萬元)*2(人月)=8萬元],認列96萬元之薪資費用(104萬元-8萬元=96萬元),可認列補助款38.4 萬元(96萬元*40%=38.4萬元),自籌款 57.6萬元(96萬元-38.4萬元=57.6萬元)
Q176:工作報告封面所稱「本公司保證執行計畫之研發人員薪資及其他各項費用未重複獲得政府其他計畫補助」,在創新或研發人員之人事費應如何避免重複獲得政府補助?
(1) 公司同時執行兩項以上之政府補助計畫,應注意同一人員同一天之工時不得重複列報,例如公司同時執行A、B兩項計畫,若人員甲同一天,列報參與A計畫工時6小時,列報參與B計畫工時4小時,該員當天實際總工時為8小時,則A、B計畫發生重複列報2小時(6小時+4小時-8小時=2小時)。為避免重複列報,公司需檢查同時參與不同計畫人員之工時是否有重複列報之現象。
(2) 公司若以聘用為條件獲得政府補助款,應於編製「創新或研發人員之人事費明細表」填寫本薪、職務加給或主管加給中扣除已獲得之補助款,並於該表下方空白處以紅字或粗體字等明顯之方式備註「公司所獲得之補助項目、補助金額,及公司已經自哪一個或哪幾個薪資項目中扣除該已取得之補助款。」
Q177:對於可列報於計畫的新聘碩士(含)學歷以上之研究發展人員有何規定?
新聘碩士(含)學歷以上之研發人員,須於計畫申請日前3個月內聘用,且過去一年內(自計畫申請日前3個月往前推算)未曾任職於申請公司始能認列。所稱計畫申請日依專案辦公室受理日期為依據。該人員任職期間以勞保投保紀錄為認定依據。所列報之新聘碩士(含)學歷以上之研發人員增聘或異動,須於執行工作報告中報備。
Q178:列報新聘碩士(含)學歷以上之研究發展人員人事費應提供哪些憑證?
(1) 研發人員人事費計算清表。
(2) 薪資結構、加班費之計算發放、內部作業流程與人事管理辦法中之書面說明。
(3) 薪資清冊。
(4) 工時紀錄。
(5) 加班紀錄。
(6) 差勤紀錄。
(7) 銀行轉帳紀錄或印領清冊等足以證明支付金額之憑證。(請儘量以銀行轉帳支付薪資,若新進人員尚未開戶建議以無摺存款方式處理,採用現金發放則公司必須能舉證該薪資確實已經支付之證明包括自公司存款戶中提領款供支付薪資之證明) 。
(8) 薪資扣繳憑單。
(9) 勞保投保資料。
(10) 新進或異動人員之學經歷資料。
(11) 學歷證明文件(國內學歷提供經學校蓋章之畢業證書影本、國外學歷須提供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證明文件)。
(12) 變更申請及核准文件。
Q180:列報顧問費、專家費之顧問、專家有何規定?
顧問、專家以經核准者為限,且聘用任職之服務單位如為無形資產之引進或委託研究對象,則不得提列費用。顧問、專家之異動應經事前核准。公司如與顧問、專家之服務單位簽訂顧問合約,請款時提供發票或服務單位收據,而非取得其個人之收據,則該項費用應編列在無形資產之引進或委託研究費,而非編列於顧問、專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