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內部對於私車公用補貼油資訂有規定者,公司應提供其私車公用補貼油資辦法,並依實際補貼金額(不含可全額或比例扣抵之營業稅)報支油資。(依常理出差地點將行經高速公路者,請提供eTag收費明細,以佐證出差地點)
出差時發生之郵電費、交際費、旅行平安保險,不得列入差旅費。
膳雜費之報支應依公司內部規定,但以不超過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為上限。
每次出差實際報支之高速公路收費可以按實報支,但若為eTag儲值費用,如無法證實其係用於本專案計畫則不能列報,必須實際領用於專案計畫,或能證明專案應分攤費用金額,方可報支。
每一專利申請案認列費用依實際發生費用且不超出編列上限之範圍內認列(國內專利每案上限為新臺幣3萬元,國外專利每案上限為新臺幣10萬元,大陸地區之專利比照國外專利上限規定)。
專利申請費補助須編列預算,未編列預算或未經變更增加該科目預算,無法報支專利申請費。(備註:依據作業手冊有關變更之規定,變更項目應於符合計畫原定目標及補助/總經費不增之原則下,依規定之格式敘明變更內容,並詳述變更理由,才可辦理變更。)
專利申請費,國內專利每一廠商每一專利補助上限為新台幣3萬元,國外專利補助上限為新台幣10萬元。每一廠商依其實質負擔之費用,在不超出該上限規定內報銷。
同一專利由執行計畫廠商與其他個人或單位聯名提出專利申請,該專利案之獎勵金仍為一件3萬或10萬元(視國內或國外專利),依其實質負擔之費用,在不超出該上限規定內報銷(但只有本專案執行之廠商可以獲得補助)。舉例說明,A公司單獨執行專案計畫,但與B顧問及C受託單位共同提出一項國內專利申請,共有3個申請人,A公司實際負擔專利申請費1萬元,可以提出國內專利一案新台幣1萬元之補助款申請,B顧問及C受託單位,因非為專案計畫之執行廠商,不能提出專利申請費補助申請。
受當地法規限制,致以初始發明人提出專利申請,須提出發明人已將該發明轉讓予計畫執行單位之證明,且須提出發明人實質參與專案計畫執行或對專案計畫之貢獻,以佐證該專利申請案係執行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之計畫研發成果,始得提出專利申請獎勵金之申請。
若臺灣及大陸之專利申請人均只有執行公司,而美國專利已取得發明人若獲得申請通過將讓渡權利之同意書,且受讓人也只有執行公司一個,則上述申請案係各算1件,共有3件專利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