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更正前已報備之工作報告,亦不需將調減數調整入帳。例如1-6月執行單位報支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補助款50萬元、自籌款50萬元,合計共報支100萬元,經查核扣除不符合報支規定之費用20萬元,查核結果調減補助款及自籌款各10萬元。於編製7月之「補助款與自籌款分配計算表」之期初數仍應填報6月底原報支金額(即補助款50萬元、自籌款50萬元)。若執行單位收到查核結果的時間已至9月,於編製10月之「補助款與自籌款分配計算表」之期初數仍為原9月之期末數,不得更動該金額,亦不需更動1-9月之月報表。
不需重編1-5月會計月報,只需要在6月編製經費彙總表時,在本年度預算數(變更後預算數)的欄位鍵入變更後之預算數,月報表所設定之電腦公式會自動調整當期帳列數,使累計帳列補助款及自籌款符合變更後預算所應計算之結果。
(1) 列報於計畫內之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應為公司之人員且與計畫書所編投入計畫人員相符。
(2) 如有人員更替及待聘人員之聘用,應於工作報告中報備,並經核准。
(3) 計畫主持人變更應經核准。
(4) 非經變更同意,實際人月數超過當年度預算人月不予認列。
(5) 所列之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需為公司實際支薪之人員,不得為關係企業之人員或派遣人力公司人員。
(6) 新增或異動人員其學經歷背景與擔任本研究計畫工作無不合理情形。
(7) 有關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薪資之編列原則、查核準則及應備憑證,請詳見會計編列原則與查核準則。
投入研發的人員及顧問之薪資方得列入人事費,會計人員及一般行政人員不得列報人事費。
經理層級人員如實際參與計畫專案研發其薪資得依據列報規定列入人事費,惟其投入月數以不超出核定計畫書所列之個別投入月數為原則。
自105年6月起新增研發替代役第3階段研發人員可列入專案計畫,但第一、二階段之研發替代役仍不得列為專案計畫之研究發展人員。
執行中之廠商,如擬新增或替換為第三階段研發替代役人員,得依人員異動之規定辦理變更申請。
專為開發計畫所需支付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之薪資:本(底)薪、主管加給、職務加給、專業津貼或其他相類似之固定現金給付項目、年終獎金(以1年2個月月薪為上限,月薪以本薪含職務加給及主管加給為計算基礎)、加班費。惟所稱薪資需符合下列一般原則─公司訂有一定之計算標準及薪給制度、需每月定時、定額發放、能提供完整工時紀錄之薪資方得報支。因此不固定之薪資如全勤獎金、績效獎金、資遣費、滿期金等不在可認列之薪資範圍,免稅之伙食費亦不在可認列之薪資範圍。上述所列的可列報薪資各項金額不需扣除公司代扣之所得稅、勞保費、健保費等代扣項目,但不得報支公司相對提列或提撥之退休金、退職金、資遣費、勞保費、健保費等項目。
因為所有的請假均已在投入工時中扣除,因此在編製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薪資表時,所列之本(底)薪、主管加給、職務加給、專業津貼、或其他相類似之固定現金給付項目不需再扣除請假扣款。
當公司同時有均符合固定薪資之職務加給或技術津貼,其中一項列入月薪、另一項即可列入其他項。除本(底)薪、主管加給以外之其他固定現金給付項目,亦可列入其他項,惟若公司不只1項其他項時,應自行將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薪資表中其他項目欄位展開並逐項填列,以利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