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51:補助契約是否應貼印花稅票?
本專案計畫依據補助契約有關權利歸屬之約定,「執行本計畫所取得之知識、技術及智慧財產權等各種研發成果,歸執行廠商所有」,非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應非屬承攬契據之課稅範圍,係屬約定廠商申請補助經費所應具備之條件,依據財政部88.01.30台財稅第881898101號函釋,契約如為申請補助應具條件而非約定提供勞務收取報酬者,免貼印花稅票。
Q152:受補助企業出具之補助證明是否應貼印花稅票?
依據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101.12.11台支二字第10121548230號函「受款人收受以存帳方式支付之款項,非屬收受支票,尚無97.9.18台稅二發字第09704094750號函有關免貼用印花稅票規定之適用。惟如受款人未書立收據而僅出具款項入戶之證明,則非屬銀錢收據之性質,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Q153:每月應編製之會計月報有哪些?
─參與本計畫工時統計表
─創新或研發人員之人事費明細表(含一般創新或研發人員及新聘碩士(含)學歷以上之研發人員)
─顧問、專家費明細表
─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明細表
─創新或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明細表
─創新或研究發展設備之維護費明細表
─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驗證費明細表
─差旅費明細表
─經費彙總表及補助款、自籌款分攤計算表
─消耗性器材或原材料實際用量明細表及計畫預定用量比較表
─設備使用紀錄表(參考表)
─工時卡(參考表)
Q154:經費彙總表及補助款、自籌款分攤計算表填寫時應注意事項。
(1) 經費預算是依會計年度計算,會計年度結束,次年即重新起計,因此經費彙總表及補助款、自籌款分攤計算表中所指年度變更後預算數係指該會計年度之各科目變更後之預算數,而非全程預算數;如果當年度預算未辦理變更則為其原預算數。
(2) 該表中本期實支數應包含期初累計數、當月數及期末累計數等3項,每年度第1個月之期初數為0,第2個月起之期初累計數為上月之期末累計數,會計年度結束,次年之期初數即從零起計,當月數會自公司所編之月報數直接載入相關欄位。期末累計數為期初數加上當月數,設有自動計算公式。
(3) 期末累計實支數分配、期初累計實支數分配、本月實支數分配等3項,其中期末累計實支數分配是以期末累計實支數依該會計年度之各該科目變更後預算數補助款與自籌款比例計算,但補助款的分攤數是以變更後補助款預算數為上限,超出變更後補助款預算數的部份會自動轉列自籌款負擔。
(4) 期初累計實支數分配數為上個月之期末累計實支數分配數。每年度第1個月之期初數補助款及自籌款均為0,第2個月起之期初累計實支數分配數為上個月之期末累計實支數分配數。期末累計實支數分配減期初累計實支數分配等於本月實支數分配,本月實支數分配之金額即為應填入工作報告之金額。其中期末累計實支數分配數與本月實支數分配數設有自動計算公式。
Q158:年度期中查核時發生調減數時,是否應更正前已報備之執行工作報告?是否需將調減數調整入帳?
不需要更正前已報備之工作報告,亦不需將調減數調整入帳。例如1-6月執行單位報支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補助款50萬元、自籌款50萬元,合計共報支100萬元,經查核扣除不符合報支規定之費用20萬元,查核結果調減補助款及自籌款各10萬元。於編製7月之「補助款與自籌款分配計算表」之期初數仍應填報6月底原報支金額(即補助款50萬元、自籌款50萬元)。若執行單位收到查核結果的時間已至9月,於編製10月之「補助款與自籌款分配計算表」之期初數仍為原9月之期末數,不得更動該金額,亦不需更動1-9月之月報表。
Q160:專案計畫對於可列報於計畫的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有何規定?
(1) 列報於計畫內之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應為公司之人員且與計畫書所編投入計畫人員相符。
(2) 如有人員更替及待聘人員之聘用,應於工作報告中報備,並經核准。
(3) 計畫主持人變更應經核准。
(4) 非經變更同意,實際人月數超過當年度預算人月不予認列。
(5) 所列之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需為公司實際支薪之人員,不得為關係企業之人員或派遣人力公司人員。
(6) 新增或異動人員其學經歷背景與擔任本研究計畫工作無不合理情形。
(7) 有關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薪資之編列原則、查核準則及應備憑證,請詳見會計編列原則與查核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