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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1:在計算當月應上班總時數時,若公司規定星期六日不用上班,當月應上班日共23天,公司規定每天應上班時數為8小時,甲員工當月請事假8小時、病假2小時、特休6小時,則在計算甲之當月應上班總時數是以幾個小時計算?
本專案計畫所稱當月應上班總時數,係指依照公司行事曆所訂該月員工應出勤的時數,而非該員實際出勤時數,因此以題目所列狀況,當月應上班日共23天,則應上班總時數為184小時(23 x 8=184)。
Q42:若出差地點非至聯盟廠商或提供無形資產引進、委託研究、驗證服務之單位所在地進行與無形資產引進、委託研究與驗證相關作業,依照差旅費報支規定,並不得報支差旅費,那出差或公出之時間可否列報為投入專案之工時嗎?
出差地點雖因非至提供無形資產引進、委託研究、驗證服務之機構或本計畫聯盟廠商所在地而不得報支差旅費,但若其出差事由與專案之執行有直接相關,例如,為專案之需要而赴設備供應商拜訪討論,或進行與專案有直接相關之教育訓練,其出差或公出之工時可列為投入專案之工時。
Q43:計畫書第1年度原編列甲員工投入計畫6個人月,乙員工投入計畫5個人月,但實際執行時,甲員工因請假而由乙員工代理,致甲員工實際投入月數5個人月,乙員工實際投入月數6個人月,這樣是否需要辦理報備或變更?
若甲、乙員工均編列在計畫人員內,則甲請假由乙代理並不需要報備,而甲與乙原編投入人月合計11個人月,實際投入合計仍為11個人月,並未超出原規劃當年度投入總人月,亦不需辦理變更;但若實際投入合計超過總人月,則依專案人員薪資Q&A第25題處理。(備註:經理以上層級人員之投入月數,請參考Q&A第3題)
Q44:出勤記錄可否取代工時卡?
不可以,公司之刷卡記錄只能證明上下班之時間,不代表上班時間均投入專案計畫,因此不能以刷卡記錄代替工時卡,但出勤記錄可作為工時卡紀錄合理性檢查之依據。(備註:一般而言,出勤紀錄之時數≧工時卡之投入專案時數≧工時統計表之時數。)
Q45:工作報告封面所稱「本公司保證執行計畫之研發人員薪資及其他各項費用未重複獲得政府其他計畫補助」,在創新或研發人員之人事費應如何避免重複獲得政府補助?
(1) 公司同時執行兩項以上之政府補助計畫,應注意同一人員同一天之工時不得重複列報,例如公司同時執行A、B兩項計畫,若人員甲同一天,列報參與A計畫工時6小時,列報參與B計畫工時4小時,該員當天實際總工時為8小時,則A、B計畫發生重複列報2小時(6小時+4小時-8小時=2小時)。為避免重複列報,公司需檢查同時參與不同計畫人員之工時是否有重複列報之現象。
(2) 公司若以聘用為條件獲得政府補助款,應於編製「創新或研發人員之人事費明細表」填寫本薪、職務加給或主管加給中扣除已獲得之補助款,並於該表下方空白處以紅字或粗體字等明顯之方式備註「公司所獲得之補助項目、補助金額,及公司已經自哪一個或哪幾個薪資項目中扣除該人員薪資已取得之補助款。」
Q46:本公司計畫內人員因為升遷致職級變動是否需辦理變更,因升遷或調薪致其月薪超出計畫原編列的平均月薪,是依實際薪資金額列報,抑或只能報支預算所編列之月薪?
職級異動無需辦理變更。於編製每月創新或研發人員之人事費明細表,列報計畫人員薪資,係就該員當月實際薪資中符合補助規定之薪資項目及金額依規定方式列報。
Q47:依照現行勞退新制規定,適用勞退新制之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因此員工自提退休金既不計入當年度課稅之薪資所得,於申報專案薪資時是否需扣除員工自提的退休金?
依照專案計畫會計科目編列原則查核準則,「專案薪資不含非固定薪資、津貼、除計畫可認列年終獎金以外之各種獎金、資遣費、滿期金、免稅伙食費及執行單位相對提列、提撥或負擔之退休金、退職金及勞健保等」。並無不含員工自薪資自提退休金之限制,因此於申報專案薪資時不須扣除員工自提退休金。
Q48:對於可列報於計畫的新聘碩士(含)學歷以上之研究發展人員有何規定?
(1) 所列報之研發人員限新聘碩士(含)學歷以上之研發人員,國內學歷認定:以政府立案之學校所頒授經許可之學位證書為限;國外學歷認定:限教育部認可之13個國家的學歷為限且該學歷證件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國內學歷提供經學校蓋章之畢業證書影本。
(2) 所列報之研發人員須於過去一年內(自計畫申請日前一日起往前推算),若曾撤案後重新申請,以最後一次申請日前1日起往前推算)未曾任職於申請公司始能認列,該人員任職期間以勞保投保紀錄為認定依據。所列報之新聘碩士(含)學歷以上之研發人員增聘或異動,須於執行工作報告中報備。
Q49:列報新聘碩士(含)學歷以上之研究發展人員人事費應提供哪些憑證?
(1) 研發人員人事費計算清表。
(2) 薪資結構、加班費之計算發放、內部作業流程與人事管理辦法中之書面說明。
(3) 薪資清冊。
(4) 工時紀錄。
(5) 加班紀錄。
(6) 差勤紀錄。
(7) 銀行轉帳紀錄或印領清冊等足以證明支付金額之憑證。(請儘量以銀行轉帳支付薪資,若新進人員尚未開戶建議以無摺存款方式處理,採用現金發放則公司必須能舉證該薪資確實已經支付之證明包括自公司存款戶中提領款供支付薪資之證明) 。
(8) 薪資扣繳憑單。
(9) 勞保投保資料。
(10) 新進或異動人員之學經歷資料。
(11) 學歷證明文件(國內學歷提供經學校蓋章之畢業證書影本、國外學歷須提供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證明文件)。
(12) 變更申請及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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