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44:出勤記錄可否取代工時卡?
不可以,公司之刷卡記錄只能證明上下班之時間,不代表上班時間均投入專案計畫,因此不能以刷卡記錄代替工時卡,但出勤記錄可作為工時卡紀錄合理性檢查之依據。(備註:一般而言,出勤紀錄之時數≧工時卡之投入專案時數≧工時統計表之時數。)
Q45:工作報告封面所稱「本公司保證執行計畫之研發人員薪資及其他各項費用未重複獲得政府其他計畫補助」,在創新或研發人員之人事費應如何避免重複獲得政府補助?
(1) 公司同時執行兩項以上之政府補助計畫,應注意同一人員同一天之工時不得重複列報,例如公司同時執行A、B兩項計畫,若人員甲同一天,列報參與A計畫工時6小時,列報參與B計畫工時4小時,該員當天實際總工時為8小時,則A、B計畫發生重複列報2小時(6小時+4小時-8小時=2小時)。為避免重複列報,公司需檢查同時參與不同計畫人員之工時是否有重複列報之現象。
(2) 公司若以聘用為條件獲得政府補助款,應於編製「創新或研發人員之人事費明細表」填寫本薪、職務加給或主管加給中扣除已獲得之補助款,並於該表下方空白處以紅字或粗體字等明顯之方式備註「公司所獲得之補助項目、補助金額,及公司已經自哪一個或哪幾個薪資項目中扣除該人員薪資已取得之補助款。」
Q48:對於可列報於計畫的新聘碩士(含)學歷以上之研究發展人員有何規定?
(1) 所列報之研發人員限新聘碩士(含)學歷以上之研發人員,國內學歷認定:以政府立案之學校所頒授經許可之學位證書為限;國外學歷認定:限教育部認可之13個國家的學歷為限且該學歷證件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國內學歷提供經學校蓋章之畢業證書影本。
(2) 所列報之研發人員須於過去一年內(自計畫申請日前一日起往前推算),若曾撤案後重新申請,以最後一次申請日前1日起往前推算)未曾任職於申請公司始能認列,該人員任職期間以勞保投保紀錄為認定依據。所列報之新聘碩士(含)學歷以上之研發人員增聘或異動,須於執行工作報告中報備。
Q49:列報新聘碩士(含)學歷以上之研究發展人員人事費應提供哪些憑證?
(1) 研發人員人事費計算清表。
(2) 薪資結構、加班費之計算發放、內部作業流程與人事管理辦法中之書面說明。
(3) 薪資清冊。
(4) 工時紀錄。
(5) 加班紀錄。
(6) 差勤紀錄。
(7) 銀行轉帳紀錄或印領清冊等足以證明支付金額之憑證。(請儘量以銀行轉帳支付薪資,若新進人員尚未開戶建議以無摺存款方式處理,採用現金發放則公司必須能舉證該薪資確實已經支付之證明包括自公司存款戶中提領款供支付薪資之證明) 。
(8) 薪資扣繳憑單。
(9) 勞保投保資料。
(10) 新進或異動人員之學經歷資料。
(11) 學歷證明文件(國內學歷提供經學校蓋章之畢業證書影本、國外學歷須提供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證明文件)。
(12) 變更申請及核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