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62:顧問、專家費報支應提供之憑證
(1) 顧問、專家之聘書、合約書或其他足以佐證其勞務內容及勞務提供期間之其他資料。
(2) 顧問、專家之收款收據(應書明受領事由、受領人姓名、地址、身份證編號,由受領人簽名或蓋章)。
(3) 內部記帳傳票。
(4) 支付顧問、專家費之支票影本及銀行支票存款對帳單,或銀行轉帳、匯款等支付證明。
(5) 支付顧問、專家費所開立之扣繳憑單。
(6) 扣繳稅額繳款書。
(7) 涉及外幣支付時應檢附當時之外幣匯率表。
Q65: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列報時應注意事項?
(1) 專案計畫可列報之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係專為執行開發計畫所發生之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惟不含模具、冶具、夾具等帳載屬於固定資產之設備及辦公所需事務性耗材。
(2) 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之請(採)購、領用,應依公司內部授權規定並經專案計畫主持人核准(為專案計畫採購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之請(採)購、報支、請購單應加蓋計畫主持人專章;若自共通性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領料於專案作業時,領料單應加蓋計畫主持人專章);其計價方法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擇定並且一致適用。
(3) 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用於作業時,應有內部憑證(明確標註與專案計畫之關連性)並經其部門最高主管簽字。
(4) 消耗器材及原材料之項目,金額應與原始憑證、分攤紀錄及支付證明等相符。
(5) 可辦理全額或依比例扣抵之營業稅進項稅額不得列入專案計畫費用。
(6) 各年度可認列之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其單據日期應在各該年度執行期間內,單據日期之確定依下列方式處理:領料者依領料日期;國內購買者依統一發票日期;國外購買者依進口報單之進口日期。
(7) 供專案計畫研究或試驗之各項原料、物料、消耗性器材,應具備研究實驗有關紀錄,其未具備有關紀錄或混雜於當年度在製品、製成品成本內者,不予認定。
(8) 所列報消耗器材及原材料之項目及數量,應符合於計畫核定內容,非經變更同意或經技術審查人員確認無異常情形,超過計畫用量或項目不予認列。
(9) 計畫開始日之前之憑證不得列報為專案計畫支出,各項費用列帳期限不得超過費用發生所屬會計年度。
(10) 有關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之編列原則、查核準則及應備憑證,請詳見會計編列原則與查核準則。
Q69:消耗性器材或原材料實際用量明細表及計畫預定用量比較表何時應編列?用途為何?
消耗性器材或原材料實際用量明細表及計畫預定用量比較表係用以統計所列報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之項目及數量,作為審核所列報消耗性器材或原材料之項目及數量是否符合計畫核定內容之參考,公司可以利用每月所編之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依品名排序後編製該比較表,若耗材用量經技審委員查核認定應核減者,將同時核減其相關經費。因此消耗性器材或原材料實際用量明細表及計畫預定用量比較表每次帳務查核均應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