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2:年度期中查核時發生調減數時,是否應更正前已報備之執行工作報告?是否需將調減數調整入帳?
不需要更正前已報備之工作報告,亦不需將調減數調整入帳。例如1-6月執行單位報支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補助款50萬元、自籌款50萬元,合計共報支100萬元,經查核扣除不符合報支規定之費用20萬元,查核結果調減補助款及自籌款各10萬元。於編製7月之「補助款與自籌款分配計算表」之期初數仍應填報6月底原報支金額(即補助款50萬元、自籌款50萬元)。若執行單位收到查核結果的時間已至9月,於編製10月之「補助款與自籌款分配計算表」之期初數仍為原9月之期末數,不得更動該金額,亦不需更動1-9月之月報表。
Q14:專案計畫對於可列報於計畫的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有何規定?
(1) 列報於計畫內之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應為公司之人員且與計畫書所編投入計畫人員相符。
(2) 如有人員更替及待聘人員之聘用,應於工作報告中報備,並經核准。
(3) 計畫主持人變更應經核准。
(4) 非經變更同意,實際人月數超過當年度預算人月不予認列。
(5) 所列之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需為公司實際支薪之人員,不得為關係企業之人員或派遣人力公司人員。
(6) 新增或異動人員其學經歷背景與擔任本研究計畫工作無不合理情形。
(7) 有關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薪資之編列原則、查核準則及應備憑證,請詳見會計編列原則與查核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