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專用章需包含: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補助計畫名稱(若採簡稱需足以辦認計畫別)、專用章字樣、計畫主持人字樣(聯合申請案之聯盟廠商為協同或分項計畫主持人)、及計畫主持人(或協同或分項計畫主持人)姓名,請參考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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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補助 |
| XXX計畫專用章 |
| 計畫主持人王大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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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補助 |
| XXX計畫專用章 |
| 協同/分項計畫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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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紀錄簿、專案加班紀錄、工時卡、顧問專家費之費用申請單及收據或領據等憑證、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請購單及發票或收據、領料單等憑證、新購設備請購單及發票或收據等憑證、設備維護費之請購或請修單及發票或收據等憑證、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費、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費、驗證費之費用申請單及發票或收據等憑證、差旅費之費用申請單或出差報告單及相關等憑證,只要是用以證明該費用為執行專案所產生之費用或與專案之執行有直接相關都須加蓋該專用章。
同一份發票、收據、invoice、receipt等費用憑證,若僅申請一項計畫補助,請於憑證上加蓋計畫主持人專用章。但若由多項政府補助或捐助計畫共同分攤費用,則須填寫費用分攤表。
同一筆費用憑證若由多項政府補助或捐助計畫共同分攤費用,則須填寫費用分攤表。因此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顧問專家費、設備維護費、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費、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費、驗證費、差旅費等費用,都可能會使用費用分攤表。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薪資請提供各補助或捐助計畫之工時統計表,創新或研究發展設備使用費請提供各補助或捐助計畫之設備使用紀錄作為查核各計畫是否發生重覆列報之依據。
(1) 若供應商所開立之發票品名A與計畫書內所編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之項目甲,實為同一品項,則在不超出計畫核准用量之範圍內可予以認列。
(2) 執行單位可提供內部之採購單或訂購單(採購單或訂購單應有編號),佐證其採購品項為甲,並提出供應商之送貨單(送貨單上供應商已註明執行單位之採購單號),證明供應商係依執行單位該採購單或訂購單出貨,其出貨項目為A,而發票所列品名項目及數量與出貨單之項目與數量與相符,即可佐證甲與A為同一品項。
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10項,進口貨物之關稅,應列為貨物之成本。準此,進口專案所需之材料,其所支付之關稅得列入專案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報支。
新購設備與已有設備之劃分,在計畫開始日(含)後購入之設備為新購設備,計畫開始日前購入之設備為已有設備;購入日期之確定依下列方式處理:若為國內採購,係以統一發票日期為購入日期,若為國外採購則以進口報單上之進口日期為購入日期。
每月設備使用費之計算方式,每月新購設備使用費為購入成本/60個月,再乘以當月該設備運用於專案計畫的比例計算;已有設備則以計畫開始日之帳面價值為計算基礎/60個月,再乘以當月該設備運用於專案計畫的比例計算。
因為新增設備與已有設備之計算基礎會有不同,且新增設備使用費與已有設備之使用費之補助款與自籌款係分開計算,故需分開報支。
使用費與折舊計算方式之差異如下:
(1)折舊的計算基礎為購入成本,使用費的計算基礎如為新購設備則以購入成本計算,但如為已有設備則為計畫開始日之帳面價值。
(2)折舊通常依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表所列折舊年限計算,但使用費之年限一律為自專案計畫開始日起算5年。
(3)折舊通常有殘值之規定,使用費在計算時不考慮殘值。
(4)依一般公司最常採用之直線法折舊,其折舊費係依時間計算,且月中購入亦可提列1個月折舊,但使用費則依該設備投入之專案計畫之時數計算,因此購入日期之前不得列報使用費。